宠物饲养法by侯己

生活 (16) 1个月前

建议立《宠物经营饲养法》

——由一个悟空问答想到的

牟林

近来见有人在头条悟空问答中提问说“有爱心人士建议立法,每年财政拨款用于保护流浪猫狗,你支持吗?”对此我明确表示反对。但我认为仅仅这个反对是不够的。这个问题本身深刻地反映了当下社会存在的几大问题:

首先把爱好饲养宠物和关心流浪猫狗的人士称为爱心人士,是一种滥贴标签的行为。我们不否定部分爱好饲养宠物和关心流浪猫狗的人士是有爱心的,但不等于说饲养宠物和关心流浪猫狗的人士都是爱心人士。因为这标签一贴,那就等于说一切不爱好饲养宠物和不关心流浪猫狗的人士就不是爱心人士。把“爱心人士”作名词专属化,是不恰当的。这样的滥贴标签就会强化爱好饲养宠物和关心流浪猫狗的人士的有些过激行为,把他们的不当行为正当化,反而给社会带来危害。比如宠物粪便污染环境,宠物噪音和气味干扰邻居,为了自己的宠物而扇自己母亲耳光和宠物伤人而宠物主人却强词夺理等不良事件的频频发生,大概饲养宠物的人士自以为的“我是爱心人士我有理”的心理和虚无的道德优越感在作祟。

其次,流浪狗猫的产生恰好是部分饲养猫狗的人士不负责任造成的。试问,如果每个宠物主人都是真的爱心人士,都对自己的宠物负起责任,社会上还会有那么多的流浪猫狗吗?

再次,现在有一些人被惯伺成“巨婴”,什么鸡毛蒜皮的事都找政府,明明是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也要把责任转嫁给政府。自己养宠物又随意遗弃宠物,造成社会问题却要政府买单,这就是我反对的主要理由。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纳税人的钱,适用于公共事业的,是用来维护所有公民的公共利益的,不是满足某些个人爱好的。

在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饲养宠物人士和关心流浪猫狗人士的成分。先说饲养宠物的人士。第一类是真的喜爱宠物的人,养宠物的目的就是满足对某种动物喜爱的心理。第二类是的需要宠物陪伴的人士,如单身人士、缺少人陪伴的老人或某种生病的人。第三类是满足虚荣的人士,比如追求宠物的名贵,带着宠物四处炫耀,“我养的起”成了一种地位的象征,爆发出一种莫名的优越感。归结起来,饲养宠物是个人爱好和个人需求。有需求就有市场,市场推动新的需求推高了宠物市场的繁荣,市场的作用也推高了一些饲养宠物的非理性行为。非理性行为也就一定程度地给社会带来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再说关心流浪猫狗的人士,第一类是比较纯粹的动物保护主义者,其行为既有理想主义色彩也有极端主义表现;第二类是为了标榜自己的“爱心人士”身份,其实是想通过关心流浪猫狗证明自己是“爱心人士”而获得一种道德的优越感和话语权;第三类是有一定的经济利益驱使,或许和从事宠物买卖的人士有关。这些人为了维护流浪猫狗的权益(实际上是自己的利益),往往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比如集体围堵他人交通工具。其实这些人的行为经不起推敲的。理论上任何动物都可以做宠物,例如也有人把猪作宠物养的,按这个逻辑是不是也要去维护“猪”的权益,禁止人类食用猪肉呢?猫狗既然是家畜,有些人喜欢吃猫肉狗肉,食用猫狗与食用猪、牛、羊有本质的区别呢?只是狗狗猫猫与人类相处得更为和谐,致使有些人想把许多在人类那里失落的情感在猫狗身上找回一些或将一些情感因素迁移给猫狗而已。

随着中国富裕人群和有闲人群的增加,饲养宠物的人多了起来,宠物买卖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有了更大的市场,也就累积了一些社会性问题。上述问题的提问人也意识到需要立法解决的必要,只不过具体的解决建议是南辕北辙的。立法不是要用财政资金解决流浪猫狗的生存问题,而是要解决产生流浪宠物的根子问题,这问题在饲养宠物的人士身上。故我建议立一部《宠物经营饲养法》彻底规范人们的宠物买卖与饲养行为。

这部法律大致应该有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可作为宠物经营和饲养的动物范围,比如对人类有危害的凶猛动物,有可能影响生态平衡的动物,有可能传染给人流行病的动物。要具体到具体的可经营和饲养的动物种类。对违规经营和饲养的行为人应予以刑事惩罚的经济惩罚。

第二.明文规定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的资质、权利、义务、责任。无论是经营人还是饲养人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具有宠物营运、养殖的基本资格。获得经营和饲养宠物的资质证书的人才具有从事宠物市场经营和饲养宠物的权利。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必须到有关管理机构实名注册并对动物进行检疫;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有不虐待宠物,保证宠物正当合理和相对优质的生活条件的义务;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不得遗弃宠物,,需定期到有关部门登记报告宠物的健康状况,宠物死亡后需向有关部门登记销户。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有保证自己的宠物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的责任,如果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的宠物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产生后果,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必须负责负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负刑事责任。要建立举报机制,若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被举报其宠物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对宠物经营人和饲养人进行处理,如吊销资格证书等。

第三.社会对合法的宠物买卖和饲养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和约束,明文规定宠物不能出现的场所和情景。

当然这里只是大致的一个设想,具体条文需要法律专家去拟定。可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这场管理工作需要政府投入公共事务资金,这项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征收宠物经营税和饲养说来满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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